** 日前,昌黎县人民政府网发布了《昌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得到优质校车服务,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区管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昌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黎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昌黎县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得到优质校车服务,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lt;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照《条例》《省办法》规定,使用达到现行国家校车技术标准,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校车服务遵循“依法管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县政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保障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以《条例》和《省办法》为依据,加强校车运营管理,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
原则上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公共交通能够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地区,采取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的形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要。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地区,严格按照《条例》和《省办法》规定,通过开设专线、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的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成立昌黎县校车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主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全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指导办公室开展日常业务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运营模式
第六条校车服务可采取以下模式运营。
(一)由合法的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批准成立的校车运营单位申请,经县政府依法审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提供校车服务。
(二)县政府购买校车服务。
(三)由县政府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四)由学校自主配备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专用制式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接送本校学生上下学。
(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可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的申报、审批及管理
第七条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
(二)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需标清发、收车时间及具体到达各站点的预计时间,以及运营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附线路图及具体停靠站点);
(四)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以及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有效的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保险凭证。
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第八条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依据自身职责,按照《条例》和《省办法》规定程序及时限完成审查工作,报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由县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呈报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县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实行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制度。许可专用章格式由昌黎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校车使用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校车使用许可事项,严禁超出许可事项范围使用。
第十条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校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申领校车使用许可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应直接换发新的校车标牌。
第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临时变更具有合法资格的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等事项,且变更期限在15日以内的,应当在变更前填写《校车临时变更备案表》并征求服务学校意见,连同变更事项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和交通运输局进行变更备案。有关部门发现备案事项与相关规定不符的,应当立即通知配备校车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改正。
校车驾驶人、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等事项变更期限超过15日的或校车所有人发生变更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校车使用许可申报审批程序申请变更校车使用许可,经审查批准后重新申领新的校车标牌。
第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条例》和《省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县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收回校车标牌,取消校车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经批准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校车运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如要主动退出校车运营服务,需提前3个月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助所服务学校做好过渡期的学生接送工作。县教育体育局应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县政府批准收回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收回校车标牌。
第四章校车通行保障
第十四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并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
自主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乘车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共同做好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乘车安全协议书格式文本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选聘具备《条例》第二十三条及《省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动态关注其身心健康状况及现实表现情况,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不适宜继续担任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必要时辞退。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审验机关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逐项进行严格审验,并向校车驾驶人现住地核实其现实表现情况。对不再具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校车驾驶人,审验机关应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及时通报县教育体育局、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十六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在规定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标牌放置时,应当确保不妨碍驾驶人视线和安全驾驶,并方便驾驶人辨识路况。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建立安全行车日志,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并经本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签名。日志应当包括出车收车时间、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车辆状况、天气状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十八条县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工作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引导社会车辆在路面行驶过程中,主动避让校车,确保其安全通行,着力营造确保校车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县政府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建立多渠道校车经费筹措机制,适时出台财政补助具体办法,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二十条县政府应统筹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农村公路安全设施保障机制。按照优先建设学生用车通行路段、优先保障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优先考虑学生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发展规划“三优先”原则,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校车许可审批及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查工作,按照校车及驾驶人准入条件,严把校车及驾驶人准入关。做好校车档案登记并按要求发放校车专用标牌。定期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牵头做好对非法运营接送学生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县教育体育局及学校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二)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统计本县行政区域内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数量和学生人数,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路线设置和规划。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查审批工作。加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并指导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师生交通安全教育。会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联合检查,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三)县交通局。按照职责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资质及运行方案、线路、停靠站点进行严格审查。做好学校门前县级及国省干线公路隐患排查及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维护,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配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开展校车联合检查,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县应急管理局。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五)乡镇政府。配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教育体育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学校门前及村级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在县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做好本乡镇村校车停靠站点标识站牌的设置及维护。做好村路的维修维护和保养,确保村路车辆运行安全畅通。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和随车照管人员,建立校车和校车驾驶人档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足额购买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及承运人责任险。
(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校车管理档案。建立学生乘车信息台账,确定乘车学生人数,并配合校车服务提供者及相关部门合理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定期开展师生交通安全教育,组织乘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上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监督校车规范运行,及时摸排、举报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因地制宜提供相对开阔、进出方便的校车停放场所,每辆车停放地相对固定。
第二十二条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河北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条例》及《省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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