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临时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
2.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390号)
二、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河北省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补助标准
当居民消费价格(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6%时,满足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以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涨幅不足6%的,按6%计算。当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五、申领流程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人员逐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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