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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惠民惠农补贴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
来源: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09-09 14:48:3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财社〔2018〕4号)

  二、主管部门

  开发区民政部门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开发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开发区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省定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6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60元。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审核工作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借助残疾人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县(市、区)残联并告知原因。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下,残疾人两项补贴可以按季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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