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
一、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补助对象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
四、补助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五、申领流程
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象,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人员逐月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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